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19号]  [2025-06-06]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界定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

  1.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第三条所列领取失业保险金“过渡人员”,即:2024年12月31日正在我省领取(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过渡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

  二、准确核定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过渡人员”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在本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

  三、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办理。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通过粤省事平台(含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三个渠道)、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等线上渠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办理养老保险历史信息审核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材料核定出生年月,无人事档案的无需提供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当事人补正材料时间予以扣除),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于审核通过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相关资金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严格把握停缴和退费。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继续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退费的,个人应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相关资金。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并嵌入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加大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和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手机短信、服务窗口、政务网厅、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发放信息。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核定并发放的,发放方式不变。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参考)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区(县)镇(街)(所属村居
常住地地址区(县)镇(街)(所属村居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待遇
类型
□失业保险金□失业死亡待遇□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号/其他银行账号

支付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是否曾在本统筹区外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是□否
业务办理完结后,请选择核定结果的送达方式:□短信,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寄,邮箱(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领所在市使用的网办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待遇。如出现因参保人或遗属未及时或未如实申报导致多领待遇的,将直接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中扣除。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不足抵扣多领待遇的,申请人以欺诈等方式骗取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发、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仍无法追回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我已确认上述申请信息无误,并知晓以上告知内容。若出现以上告知内容相应情形的,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告知方式执行。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若出现以下停领情形之一,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领手续: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精神,为落实便民服务要求,在试点事项基础上增加部分承诺制事项,本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人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人员,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申请人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背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026日人社部等三部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12月30日人社部等3部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其中就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相关过渡人员政策衔接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为做好以上两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

  三、目标任务

  在人社部发〔2024〕76号文规定范围内细化明确我省实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停缴和退费规定、基金风险防控和组织推动工作要求。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政策对象范围。一是本通知所称“大龄领金人员”所指对象是:“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及“2024年1231日正在我省领取(含续发)失业保险金,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过渡人员”)”。(“过渡人员”举例说明:张某,男,1965年11生,原法定退休年龄为2025年11,新法定退休年龄为2026年2,张某于2024年1231日正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领金期满时间为2025年1,领金期满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11不足1年,距离新法定退休年龄2026年2超过1年。)二是明确文件所称“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二)关于支付标准。一是明确补贴标准为: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过渡人员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且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的部分;二是明确基金列支的会计科目。

  (三)关于经办服务流程。明确相关大龄领金人员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用相关事项:一是明确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申领方式,即:大龄领金人员应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可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用;二是明确申领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三是明确申领渠道包括:线下渠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线上渠道(粤省事平台、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四是明确受理办结时限为收到补贴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当事人补正材料时间予以扣除);五是明确资金发放时间为审核通过的次月15日前,资金发放账户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关于停缴和退费。一是明确大龄领金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二是明确大龄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如需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其中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退费的,个人应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可按规定追回相关多享受的待遇。

  (五)关于基金风险防控。明确基金运行监测、风险防控规则嵌入业务经办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核查及对欺诈骗领依法追究责任。

  (六)关于组织推动工作。明确组织领导及加强政策宣传和主动告知工作要求。

  (七)关于其他事项。一是依据人社部发〔2024〕76号文明确文件的实施起始时间为2025年11日。二是考虑到《通知》印发时间晚于实施起始时间,且该段时间全省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已按人社部发〔2024〕76号文规定受理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用申领工作,进一步明确《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结业务的处理方式。三是文件附件明确了大龄领金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表样式和承诺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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