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税务局、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07-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现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茶叶制品耗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鲜叶 | 干毛茶 | 4.3328 |
干毛茶 | 普洱熟茶 | 1.2463 |
干毛茶 | 精制茶(除普洱熟茶以外的其他成品茶) | 1.1214 |
二、调整糖制品耗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甘蔗 | 白砂糖 | 7.8387 |
甘蔗 | 赤砂糖 | 8.5930 |
甘蔗 | 红糖 | 7.1667 |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2号)中的茶叶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1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7号)以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9号)等三个公告中的糖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特此公告。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服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明确对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农产品加工工艺优化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茶叶制品、糖制品耗用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适应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变化,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提升全省农产品增值税服务管理质效,促进茶叶制品、糖制品等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后决定对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茶叶制品、糖制品耗用农产品核定单耗进行调整。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后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原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按照投入产出法,以购进鲜叶为原材料生产干毛茶、以购进干毛茶为原材料生产普洱熟茶、以购进干毛茶为原材料生产精制茶(除普洱熟茶以外的其他成品茶)和以购进甘蔗为原材料生产白砂糖、赤砂糖、红糖的一般纳税人。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核定扣除标准自2025年9
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2号)中的茶叶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1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7号)以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9号)等三个公告中的糖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