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某市a企业2024年3月开业,主营零售日用商品,又兼营零售蔬菜和水果,2024年3月到2025年2月取得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60万元,其中蔬菜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水果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请问a企业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政策解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中进一步明确,“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即案例中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案例结论:因此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60万元和水果销售25万元,蔬菜销售额20万元为免税项目,三项共计505万元,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